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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时间:2024-09-02 00:29:35
【推荐】房屋买卖合同锦集6篇

【推荐】房屋买卖合同锦集6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 篇1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樊**,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姚家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823197***18119x。

冷**,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竹**路*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12742。

买受人:秦**,女,汉族,195*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朝阳乡木鱼村12组,身份证号513029195***192768。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决定将其共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南路**名城b区**华庭*号房屋出卖给乙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根据《合同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订立以下协议条款:

一、出卖房屋的概况:

1、坐落:大竹县竹阳镇**南路**名城b区**华庭*号;

2、房屋面积:82.82平方米;

3、房屋产权证号:大竹县房权证竹阳镇字第00018491;

4、土地使用权证号:竹国用(20xx)第00510号;

5、房产共有份额:出卖人樊**、冷**各50%。

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出卖房屋价款议定卖价为人民币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

2、本协议签订后五日买方应向卖方付清全部价款。

三、税费的承担:

出卖房屋的产权变更所需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

四、甲方保证对出卖的房屋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无债权债务

五、双方的其他约定:

1.甲方保证对所卖的房屋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且无债权债务纠纷。

2、卖方应在买方付清价款当日将房屋交给买方。

3、出卖房屋内的所有家具不另计价,全部归买方所有。

六、买卖双方须遵守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卖方一份,买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卖方:买方: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2

近年,农村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与他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探讨。购买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来打工者,还有的则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类似的房屋买卖中产生的纠纷也较多。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购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应认定合同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无处分的权利,而出售住房的行为,实际上已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故合同应认定无效。

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尽管该条是针对宅基地申请而规定的,但从该法及该条的规定来看,农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法律并未予禁止,也未对该出售行为设置任何限制。但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集体组织的成员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通过房屋的转让,也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扩大到非集体组织成员、甚至是城镇户口的居民。同样,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房屋转让只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也有可能使购房者通过房屋的受让而使自己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那么,农村的房屋到底能否转让,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就非常值得关注和思考。

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持审慎的态度,缘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一贯政策规定。《土地法》明确: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学论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探讨》。从八十年代以来,国务院多次行文,强调对耕地的保护。有关行政规章、文件对农村建房、宅基地的申请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1993年11月1日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的,应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如果是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如果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也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居民如需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还应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再按上述两种情况办理审批手续。因此,有人认为,既然宅基地申请有严格的规定,村民转让房屋也涉及到宅基地使用问题,应从严掌握。只有在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申请到所售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后,才能认定购房合同有效。如果这种观点成立,村民售房的权利将无从行使。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如果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将更为严格。如果将这些规定适用于售房行为,购房者的资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将难上加难。

通过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宅基地申请是严格控制的,而上述规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规定申请到宅基地并按审批手续建造房屋,但关系到在出售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如何认定。看待这一问题,究其实质是如何认定宅基地的权利。

房屋买卖合同 篇3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

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 ……此处隐藏5097个字……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篇5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配偶: 身份证号码: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币______拾___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据)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____室____厅,所在____层(共____层),室号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系 村委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由甲方于 年付款购得。该房有/无储藏室,面积:平方米。该房现尚无房地产所有权证。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四、本协议签订时,该房屋尚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协议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五、甲方将房屋以现状交接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屋的现状有充分的了解。甲方应同时将该房屋的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契税单据、房产证等有关该房屋的手续交付乙方。

六、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或政府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本合同的解除、无效,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七、如因该房屋被拆迁或征用,因该房屋所获得的任何补偿由乙方获得,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不能以户口在该房屋而要求分得任何补偿。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甲方配偶:

乙方:

日期:年月日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房屋买卖合同 篇6

甲方(卖方):赵 升

乙方(买方):张沙沙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重庆市九龙坡区 渝州路 2小区3号楼 4单元 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 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1005648485 ),空调两台(型号:0152468549 ),热水器(型号:1095874554),浴霸(型号:1025456985 ),饮水机(型号:1084759264 ),音响两台(型号:258695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赵 升 (印) 身份证号: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长石村24号 电话:

年月日

乙方(买方):张沙沙 (印) 身份证号:

住址:四川省达州市南坝镇23号 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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